中国快递协会动态

关于发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1月03日来源:

各省(区、市)快递行业 协会、会员企业:

根据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对照《管理办法》和《细则》找差距、定措施、定目标,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建设,加快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加强企业服务诚信建设,确保快递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请各地行业协会在当地邮政管理局领导下,依据《管理办法》和《细则》,成立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并组织本地快递企业认真学习,做好等级评定实施准备工作,并将本地区等级评定机构相关情况、联系方式于12月1日前报中国快递协会。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相关专家、消费者代表等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快递协会,负责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协会参照本条第一款组建。

第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快递服务品牌由企业总部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年业务量,是指一年内企业收寄各类快件的总数量。

年经营收入,是指一年内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取得的收入。

自营网络,是指企业直接投资经营的快递服务网络,包括营业网点和分拨中心,覆盖范围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核准的经营地域范围为准。

公众服务评价,是指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调查。

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是指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快件业务量较大的市之间互寄快件全程所需要的时间。重点城市共50个(见附件一)。

用户有效申诉,是指经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12305)受理,并确认快递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当服务责任的申诉。

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是指企业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中心城区提供快递服务的区域。

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是指企业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的省辖市的数量占省辖市总数的比率。

全年无休,是指企业向社会提供全年不间断的快递服务。

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是指企业按照《邮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规定,主动与国家邮政局监管系统进行实时数据同步,数据报送延时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快件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状态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详情单号码:即快件单号/运单号,非流水号;

(2)重量:首次称重的重量数,单位为千克;

(3)收件人城区代码:企业内部自定的收件人所在区域代码;

(4)寄件人城区代码:企业内部自定的寄件人所在区域代码;

(5)收件人姓名、地址;

(6)寄件人姓名、地址;

(7)收件人联系电话;

(8)寄件人联系电话;

(9)内件物品名称:如手表、手机、衣物等;

(10)内件物品类型:信件\文件\物品;

(11)产品代码:企业内部自定义的不同服务产品的代码标识(如当日递、次日递、隔日递、经济型快件等)。

状态信息包括:

(1)详情单号码:即快件单号/运单号,非流水号;

(2)扫描网点代码:揽收、中转、派送等操作所在的网点编码;

(3)扫描时间:扫描揽收、中转、到达投递网点、签收的时间;

(4)扫描类型代码:用于区分揽收、中转、派送、签收等操作类型的编码。

快件信息,是指快件寄递过程中经过的环节和时间。包括快件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以上数据由申报企业填报,数据均使用上年度或最近半年的数据。

第五条 快递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快递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自评报告(见附件三);

(五)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第七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照快递服务等级评定表(见附件四),组织核实并形成审核报告,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初评会议,按照标准组织评定,形成初评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 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由办公室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重新评定。

第十条 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第十一条 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提交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审议和仲裁。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在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已经获得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复查,对没有持续符合等级标准的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未整改的企业,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中国快递协会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快递服务重点城市

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三、快递企业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