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版将于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01月02日来源:海南日报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2010年,我省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禁毒工作,从2017年开始,《条例》修订工作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入立法计划。12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条例》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从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的内容既考虑了海南实际情况,又强调禁毒工作的全民参与。
新修订的《条例》获表决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中增加的规定和亮点进行了解读。
从流通渠道对毒品围追堵截
海南岛拥有1823公里海岸线,为防止毒品从海上进入,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沿海船舶易靠岸区域加强巡查,运用电子信息等技术手段对各类船舶、人员及货物实行动态监控,防止毒品从海上进入。
针对毒品通过邮政、快递和物流渠道传播的现状,新修订的《条例》也增加了规定:此类企业要建立健全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要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堵住零包贩吸毒人员 规避强制隔离戒毒漏洞
此前零包贩毒并吸毒人员被依法收监后,因其刑期较短,刑满释放后又重新流入社会,从而规避了强制隔离戒毒。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条例》也增加了规定,堵住了这一法规上的漏洞。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贩毒人员涉嫌吸毒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检测,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戒毒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戒毒措施。”“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存在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明确服务场所及房屋出租方的禁毒义务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明确重点场所禁毒义务的内容:旅馆、会所、茶艺馆、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条例,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毒品目录,并应当及时向旅馆、会所、酒吧、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等服务场所书面告知国家规定的毒品目录。
《条例》也增加了房屋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毒责任条款,规定房屋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严禁发布涉毒信息
针对网络涉及毒品的新情况,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传授涉及毒品的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制作或者销售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涉及毒品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涉毒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有规定中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增强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
戒毒人员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时,社区戒毒如何执行?如何让戒毒康复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不少对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的条款,以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安排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置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为了让戒毒康复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政策。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制度;戒毒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
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止驾驶
鉴于“毒驾”的严重危害性,新修订的《条例》确立了吸毒人员特定期限内禁止驾驶制度。按照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正在被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解除戒毒措施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被解除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完善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政府购买禁毒社会服务、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制等方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