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02月19日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自然资源部 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扫黄打非”办公室,各有关地图承印和进出口经营单位:
近期,海关在查验进出口地图产品中发现,部分地图产品存在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严重问题;在2017年全覆盖排查整治“问题地图”专项行动中,也发现部分单位进出口的地图产品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相关地图产品存在严重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承接地图印刷业务的企业和地图进出口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地图承印和进出口经营单位)的地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承印境外印刷品和进出口产品中如出现“问题地图”,将会给国际社会对我国家版图及政府立场的认知带来干扰和混乱,甚至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和炒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地图进出口管理工作,避免“问题地图”的产生。
二、严格规范承印、进出口单位地图经营行为
各有关地图承印和进出口经营单位要严格遵照《地图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地图经营活动。
(一)承印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印刷企业必须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印刷前必须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并报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图承印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境外涉及地图的出版物的,应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境外委托印刷其他涉及地图的产品的,应事先向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图进出口经营单位在进出口环节,应主动向海关提供地图产品有关批准单证,并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查验、检查等工作。印刷的境外地图产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销售)、散发。
三、健全地图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海关、“扫黄打非”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快速鉴定、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在服务保障地图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健康快速发展基础上,加强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日常监管。
(一)地图承印单位印刷的进出口地图产品,由其委托方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进行审核后,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或备案。对涉及地图产品是否属于出版物难以确定的,应报上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时效性较强的进出口地图产品要开通绿色审核通道,加强技术指导。不符合我国公开地图内容管理规定的印刷品和出版物,禁止印制或进出口。
(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从事承印、经营进出口地图的单位列入双随机抽查清单,联合新闻出版、海关、“扫黄打非”办公室加大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地图印刷经营活动、进出口地图产品未取得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等行为执法检查力度。海关要加大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领域的地图产品的排查力度,对相关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设置风险参数,提高查验比例,在邮件、快件渠道对疑似“问题地图”产品实施100%开箱查验。
(三)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闻出版、海关、“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的“问题地图”线索,应及时组织开展地图内容鉴定和联合查处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利用好“扫黄打非”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预警,各级“扫黄打非”部门要将“问题地图”整治作为工作重点,坚决打击非法出版、印制地图行为。要联合面向地图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普及地图、国家版图知识,提升从业人员自觉维护国家版图、抵制“问题地图”的良好氛围。
自然资源部 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