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03月27日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条例》《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相关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纳入公文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为:国家邮政局及内设司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国家邮政局党组文件、中共国家邮政局党组函、国家邮政局文件、国家邮政局函、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文件、国家邮政局司局函、传真电报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根据《保密法》《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主管、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
(一)内容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内,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有特殊规定的公文,按特殊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二)转发类公文,原则上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转发公文需要变更公开属性或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转发部门应与所转发公文的主办机关协商一致后,再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国家邮政局及内设司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国家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邮发〔2014〕68号)规定的公文报审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部门(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该公文属性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3种中的1种,对定为“依申请公开”及“不予公开”属性的要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审批程序逐级报批。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承办部门(单位)确定的公文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可商承办部门(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国家邮政局及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按联合发文牵头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不需要办公室审核的文件,文件审核人(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把关。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主动公开”的公文,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公文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主动公开,同时通知中国邮政快递报社在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渠道对外公布。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及各市(地)邮政管理局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参照本通知执行。
以上通知事项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